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保证期间应由保证人及债权人共同商定确定。
然而,约定的保证期间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其起始时间不可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亦不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与之重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