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已年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通常无需承担支付抚养费用之义务。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则需另行考虑:
首先,若该未成年人仍在接受高中或同等以下学历教育,则其父母需要继续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其次,当成年子女由于某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从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时,其父母亦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