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不存在任何特殊的法律规定情形之下,对于自然人生命健康所遭受的侵害所引发的赔偿责任问题,一般的法定原则乃是以加害者之过错作为判定依据。
具体而言,权利主体必须有充足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已经实际发生以及相应的损害后果确实存在;
同时,该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还须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最后,还需证实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有故意或者过失这一主观心态。
唯有当上述四项要件均得以圆满满足之时,才能确认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伤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