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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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也就是说造成医疗损害的一方必须要向患者一方进行赔偿的,一般包括了医疗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的扶养费;交通费和残疾补助费等相关的费用。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吗?

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吗?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也就是说造成医疗损害的一方必须要向患者一方进行赔偿的。

第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第二,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

第三,即使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而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二、医疗损害鉴定期限是多久?

(一)注意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性。

患方应自知道和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将丧失权利。

(二)及时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

患方应在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内提交有关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否则,专家鉴定时可能会因缺少重要资料或无法全面了解医疗全过程而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甚至出现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

(三)行使鉴定专家抽取权和申请回避权。

患方应在该阶段充分行使鉴定专家抽取权和申请回避权,尽可能主动排除可能鉴定鉴定结论的人为因素。

(四)积极参与鉴定。

患方应充分准备陈述意见和理由,对专家的提问尽可能客观准确、全面表述。

(五)事先了解鉴定书的主要项目有助于患方的事先准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医疗过错鉴定的期限是应该在十五天的时间内提出医疗过错责任鉴定,如果是进行尸检的话,应该要在四十八个小时之内提出申请的。医疗过错也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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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2、前提不同。过错责任以存在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比如说故意伤害,无过错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比如说产品质量责任。3、判断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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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三,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行推定而已;

四,即使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而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二)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二款和
第七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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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有的认为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该原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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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害,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只有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医院为获取利益出售假药、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进行不该实施的手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提示告知义务等。
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的客体包括法律和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此外,还包括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得当重要依据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如果违反这些“法”,则使医疗行为具有了违法性,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3、患者有人身损害结果。
只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时,侵权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是指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病情加重、器官功能的减退或丧失、患者死亡等,而损害的结果既包括物质性的,如为补救治疗等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也包括精神层面所遭受的伤害,如给患者或患者家属造成精神痛苦,侵犯患者隐私权等。
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活动是一项侵袭性的特殊行为,法律允许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常规及流程对患者身体进行特殊侵袭以治疗患者的疾病。如打针、输液、手术等。所以,绝大多数的医疗行为在给患者治疗疾病、抢救生命、提供健康服务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必须是医务人员有过错或医疗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疗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违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如何判断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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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吗
医疗损害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是由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的过错,从而导致了医疗损害的,那么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民事的赔偿责任。这个在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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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包括什么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
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法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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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吗?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属于医疗损害情况中的必要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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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
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法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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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损害赔偿,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怎么构成?
[律师回复]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
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具体赔偿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现行合同法并没有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概念,它是我国学术著作和司法实践上经常见到的提法。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
审判实践中,有下列原则来进一步界定违约损失的范围:
(一)确定赔偿的目的是在金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使受害人置于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到的同样状态;
(二)损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发生的损害;
(三)违约时受害人有权取得的实际损失是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违约可能产生的结果;
(四)如何确定当时是否可以合理预见,要根据当事人的知识来认定。认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推定,另一种是根据实际具有某种知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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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是过错责任原则么
患者不仅要证明该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损害,还要证明该医疗机构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与诊疗规范的有关规定”等三种情形之一,才能适用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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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什么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机动车一方。但“机动车一方”的确切范围是什么却无进一步的明确表述。从立法语言本身的逻辑分析来看,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当然属于“机动车一方”。此外,受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支配为运行行为的单纯驾驶人也应归类于机动车一方;在实务中机动车一方也通常被认为包括事故发生时的当事驾驶人以及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两类主体。
对照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可以发现我国当前这种做法存在着对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主体适用范围较为宽泛的问题,法律应当将单纯的驾驶人排除在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主体之外,明确由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理由如下:
一、单纯的驾驶人员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已成为其他国家立法或判例的共识
德国是最早制定特别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之一,早在1838年普鲁士时期的相关法律就确立了严格责任。日本法则更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不包括单纯的驾驶人。日本制定的《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对运行供用人规定了无过失责任,运行供用人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等。
可见,其他国家的立法表明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主体就是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而不包括单纯的驾驶人。
二、将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主体具有法理上的依据
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之所以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主体就是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而不包括单纯的驾驶人,主要是基于法律对这两类主体设定的法律义务不同。
驾驶人所负有的是在机动车驾驶过程中的谨慎驾驶义务,因而只有当其违反了该义务,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给第三人或乘客造成损害时方才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这种后果显然应当归咎于该驾驶人自身的主观过错,归责为典型的传统民法所规范的过错责任为宜。为自己利益而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的义务则有所不同:这类主体是对机动车这一危险源拥有支配地位并享有运行利益,必须承担维护交通安全的义务,但又不亲自实施驾驶行为,无法直接履行为保证交通安全而设立的谨慎驾驶义务。正是在这种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非自身驾驶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时,我们很难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但不追究其侵权责任显然违背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因此,这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应是一种危险责任,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在法律中明确限定无过错责任的主体为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而不是驾驶人更为完整地体现保护弱者的立法意图
现代民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取向是体现“保护弱者的救济思想。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时也有这样的立法价值考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强者与弱者之间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符合民法保护弱者的救济思想,也有利于促使汽车驾驶人履行保护他人免受伤害的法定义务”基于上述考量所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责任主体的范围划分上仅区分了引发事故发生及其损害后果方面机动车一方处于“强者”地位,而受害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故将无过错责任笼统地归于包括机动车所有人、使用权人以及单纯的驾驶人在内的“机动车一方”,忽视了在“机动车一方”中负有不同法律义务的各方中仍有“强者”和“弱者”的划分。一般来说,在“机动车一方”中无论是从运行利益的角度还是救济能力的角度而言,机动车所有人、使用权人都是绝对的强者,而单纯的机动车驾驶人则是相对的“弱者”。例如在我国当前出租汽车公司与其雇用的司机之间的关系就最具代表性。当某一出租汽车公司所属一特定出租车在运营中造成行人伤亡事故,让该出租汽车公司与当事司机承担同样的无过错责任显然对该司机有失公允。
因此,由真正的“强者”--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作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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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区别。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一,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二,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高法意见》明确规定: “人民需要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需要委托进行其他医疗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该申请一方预交鉴定费。”
“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仍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人民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有结论的,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

三,在损害赔偿方面。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虽然根据民法原则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广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情节,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二者确实存在明显区别。为使法律法规渐进统
一,《高法意见》最新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3,赔偿数额。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
对此《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件
只有过错方的过错符合下列条件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离婚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提出离婚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仅限于离婚当事人,不包括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必须由无过错方离婚时提出。离婚后无过错方在提出赔偿请求,法律一般不予支持。
4、婚内是不能主张离婚赔偿的,也就是说只有在离婚时,无过错一方除提出离婚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不主张离婚,只是单独提出婚内赔偿请求的,是不会支持的。
二、夫妻约定离婚过错赔偿金是否有效
(1)夫妻双方以协议或者保证书的形式约定离婚过错赔偿条款,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此约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作为确定赔偿的标准。
(2)根据过错方的过程程度、方法、手段、次数、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获利的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总体来说一般对夫妻双方约定离婚过错赔偿金还是能够得到支持,但若对于约定的赔偿金明显过高或者与上述第二个认定标准相差甚远,导致显失公平或者另一方生活陷入困境,那么人民也会将赔偿金调低。
三、离婚协议书样本
离婚赔偿协议范本
协议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儿子/女儿××由××抚养,由××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元,现协商归××方所有,由××方一次性给付××方现金××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方所有,××方向××方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共同债务,根据双方协商好的填写在下面就行)
五、××可在每月的××接儿子/女儿到其居住地,于××送回××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天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六、因男方有家庭暴力(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男方一次性赔偿女方×万元人民币。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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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原则有哪些?
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一般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及无过错责任等。其中推定过错及无过错责任比较特殊,比如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损害后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可以推定其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由于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材导致医疗事故,则实行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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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2、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并不是一项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方式。对这类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生效施行)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强调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但允许医疗机构通过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从而免责。
这一举证责任规定并非将按照一般分配原则分配给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予以倒置,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就没有倒置,仍然有受损害的一方加以证明。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样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
在我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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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三不伤害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安全工作三不伤害原则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
“三不伤害”,是我国为减少人为事故而采取的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一个互相监督原则,具体为: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其主要内容是:
一、不伤害自己
职工个人安全是用人单位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家庭幸福的源泉,有安全,美好生活才有可能:
1、保持正确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身体心理状态,保护自己的责任主要靠自已。
2、掌握自己操作的设备或活动中的危险因素及控制方法,遵守安全规则,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不违章作业。
3、任何活动或设备都可能是危险的,确认无伤害威胁后再实施,三思而后行。
4、杜绝侥幸、自大、省能、想当然心理,莫以患小而为之。
5、积极参加安全教育训练,提高识别和处理危险的能力。
6、虚心接受他人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纠正。
二、不伤害别人
保护同事是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
1、职工个人的活动随时会影响他人安全,尊重他人生命,不制造安全隐患。
2、对不熟悉的活动、设备、环境多听、多看、多问,必要的沟通协商后再做。
3、操作设备尤其是启动、维修、清洁、保养时,要确保他人在免受影响的区域。
4、把所知、造成的危险及时告知受影响人员、加以消除或予以标识。
5、对所接受到的安全规定/标识/指令,认真理解后执行。
6、管理者对危害行为的默许纵容是对他人最严重的威胁,安全表率是其职责。
三、不被别人伤害
人的生命是脆弱的,变化的环境蕴含多种可能失控的风险:
1、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报告危险。
2、把安全知识及经验与同事共享,帮助他人提高事故预防技能。
3、不忽视已标识的/潜在危险并远离之,除非得到充足防护及安全许可。
4、纠正他人可能危害自己的不安全行为,不伤害生命比不伤害情面更重要。
5、冷静处理所遭遇的突发事件,正确应用所学安全技能。
6、拒绝他人的违章指挥,即使是主管所发出的,不被伤害是职工的权利。
安全工作三不伤害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安全工作三不伤害原则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
“三不伤害”,是我国为减少人为事故而采取的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一个互相监督原则,具体为: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其主要内容是:
一、不伤害自己
职工个人安全是用人单位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家庭幸福的源泉,有安全,美好生活才有可能:
1、保持正确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身体心理状态,保护自己的责任主要靠自已。
2、掌握自己操作的设备或活动中的危险因素及控制方法,遵守安全规则,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不违章作业。
3、任何活动或设备都可能是危险的,确认无伤害威胁后再实施,三思而后行。
4、杜绝侥幸、自大、省能、想当然心理,莫以患小而为之。
5、积极参加安全教育训练,提高识别和处理危险的能力。
6、虚心接受他人对自己不安全行为的纠正。
二、不伤害别人
保护同事是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
1、职工个人的活动随时会影响他人安全,尊重他人生命,不制造安全隐患。
2、对不熟悉的活动、设备、环境多听、多看、多问,必要的沟通协商后再做。
3、操作设备尤其是启动、维修、清洁、保养时,要确保他人在免受影响的区域。
4、把所知、造成的危险及时告知受影响人员、加以消除或予以标识。
5、对所接受到的安全规定/标识/指令,认真理解后执行。
6、管理者对危害行为的默许纵容是对他人最严重的威胁,安全表率是其职责。
三、不被别人伤害
人的生命是脆弱的,变化的环境蕴含多种可能失控的风险:
1、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报告危险。
2、把安全知识及经验与同事共享,帮助他人提高事故预防技能。
3、不忽视已标识的/潜在危险并远离之,除非得到充足防护及安全许可。
4、纠正他人可能危害自己的不安全行为,不伤害生命比不伤害情面更重要。
5、冷静处理所遭遇的突发事件,正确应用所学安全技能。
6、拒绝他人的违章指挥,即使是主管所发出的,不被伤害是职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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