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之后,对于由某一方承担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应对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所需与教育经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额资助。
然而,具体的责任比例以及长期有效的时间标准,需由双方面协商决定,若未能达成共识,则需提交至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在此特别强调,尽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事宜,已经有了明确的协议或裁决机制,但是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有协议或裁决所规定金额的合理需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