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规定下,被继承人有权选择是否放弃其继承权益。
若某人享有继承权利,且该意愿为其真实表达,那么他便可据此放弃继承权。
然而,为了保障继承人权益,必须要在财产处置程序正式开始之前,由继承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其继承权益。
若未能做出此种明示,则将视作已接受继承。
此外,在继承人已经通过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之后,若再次改变主意希望恢复其继承权益,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与决定,才能最终实现这一愿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