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的界定,将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划分为四个不同级别,即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以及一般事故。
划分这四类事故的关键因素在于:
1.特大事故,是指在事故中导致至少30名人员死亡,或100名以上人员遭受严重伤害(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在内,以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情况;
2.重大事故,则是指在事故中导致至少10名人员死亡,但不超过30名,或50名以上人员受伤,但不超过100名,或直接经济损失介于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情况;
3.较大事故,是指在事故中导致至少3名人员死亡,但不超过10名,或10名以上人员受伤,但不超过50名,或直接经济损失介于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情况;
4.一般事故,则是指在事故中导致至少3名人员死亡,或10名以下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000万元的情况。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