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的批准,该股票已经面向公众发行;
其次,公司的总股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的人民币价值;
再者,企业必须拥有至少三年的经营历史,并且在过去的三年中持续保持盈利状态;
如果是由国有企业经过合法程序改制后成立的,且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型或中型企业,则可以将此作为连续计算的依据;
此外,持有股票面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一千人,同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若公司的总股本超过四亿元人民币,那么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最后,公司在过去的三年内没有任何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也没有任何虚假记载。
只要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便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以及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