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物的抗辩与对人的抗辩,其差异之处主要体现于下列几个层面:
首先,是抗辩事项上的差异。
对物的抗辩源于票据本身存在瑕疵或者票据行为出现了问题;
而对人的抗辩则源自于持票人未能依照贸易合约履行相应义务,从而引发了违约情况。
其次,是抗辩范围上的差别。
对物的抗辩使得票据债务人得以对抗所有持有票据的主体;
相比之下,对人的抗辩则要求票据债务人只能够针对特定的持票人提出抗辩,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