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包装侵权行为,其范围应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被采用的包装样式涉嫌侵犯他人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该类包装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创新性)或外观设计专利权;
其次,若被采用的包装上出现了商标,且该商标侵犯了他人享有之注册商标专用权。
通常情况下,若外观设计专利处于有效期内,且相关年费已按期缴纳,则此项专利即视为有效。
只要被告方生产的产品在外观特征上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所附六面附图存在相似之处,即可判定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