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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权利毁坏充电宝嘛

3.3w浏览 匿名 2024-05-04 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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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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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关于学校对学生所持手机的管理方式,如果该学校已经明确地以书面形式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那么这种做法就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然而,如果学校侵犯了学生对自己手机所享有的所有权权益,那么这便构成了违法行为。
    手机是学生或是家长的个人财物,校方并没有权力对其进行占有或损毁。
    即便学校制定了相关规定,或者与家长签署了诸如“没收或销毁学生手机”等类似协议,也无法证明学校就因此获得了毁坏手机的权利。
    学校应该妥善保管好学生的所有物品,如果发生任何损坏情况,应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学校同样无权将学生的充电宝进行销毁处理,而应将其归还给学生本人。
    若出现争议,可向学校所在地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帮助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全文
    9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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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损坏东西赔偿有标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货物损害赔偿的详细规范如下:
1、在一般的情况之下,赔偿金额最多仅限于运输费用的三倍;
2、对于已进行保价的给据邮件而言,当其遗失或完全损毁时,将按照保价金额进行全额赔偿;
若只是部分损毁或内部物品短缺,则需按照保价金额与邮件总价值的比例来计算实际损失并给予相应赔偿;
3、对于挂号信件的遗失、损毁问题,将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邮政企业有义务在其营业场所的告示牌以及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够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明确标注相关赔偿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邮政企业对普通邮件的损失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邮政企业是由于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导致普通邮件损失的,则应另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
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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