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商家出售的食品存在过期货品现象,将面临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至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同时相关涉案工具、设备以及原材料均可被依法没收。
此外,针对此类问题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如仅有消费者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提出投诉,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类事件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他们会要求销售商向消费者支付相应赔偿,并要求其退还货款及退货。
其次,若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后向销售商进行举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启动立案程序进行调查。
在此过程中,除要求销售商向消费者支付赔偿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对其进行处罚。
再者,对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照各自职能分工,对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予以没收;
若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价值低于一万元人民币,则将面临二千元人民币以上至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
若食品价值高于一万元人民币,则将面临货值金额五倍以上至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吊销许可证。
最后,对于过期食品的处理方式为没收库存,定期回收,赔偿损失,吊销许可证,并处以三至十倍罚款。
无论过期食品的过期时长或货值大小如何,均将面临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罚款。
消费者在购买到过期食品后,有权要求退货,并且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取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若赔偿金额未达到一千元人民币,则应赔偿一千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