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首次拍卖宣告失败后,应将其底价降低10%-20%,以便进行第二轮拍卖程序。
若第二次拍卖再度告吹,则需再次下调底价10%-20%,启动第三次拍卖流程。
倘若第三次拍卖仍未能成功,债权人有权选择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此时便可按照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格,将标的物折算成相应价值的资产,用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限定》第八条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能够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出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