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事件中,孩子有权向未获得抚养权的家长提出访问请求,这是法律明确赋予他们的合法权益。
即便子女并无此意愿,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亦应承担起探访的责任。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离婚之后,未直接负责养育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而关于如何行使探视权、探视时间以及探视地点等具体事宜则可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