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上海市所提供的医保在外地使用的方式,主要包含以下两大类:
第一种情况是在已经开展了异地就医服务的城市中的应用;
第二种则是在尚未建立此项服务或者还未纳入全省异地就医平台的医疗机构中使用。
首先,我们来探讨第一种情况。
根据规定,上海市的医保卡可以在一部分特定的城市中使用,其中包括浙江省的杭州、嘉兴、湖州、宁波以及安吉,江苏省的镇江、常州、南通、扬州以及大丰,安徽省的马鞍山以及河南省的洛阳等等。
在这些城市的特定医院里,上海市民可以凭借自己的医保卡直接进行刷卡就医。
其次,我们来看第二种情况。
在那些尚未开展异地就医服务或者还未被纳入全省异地就医平台的医疗机构中,参保人员需要先行支付医疗费用,随后再携带相关的票据和资料前往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和报销。
除此之外,如果需要在外地进行住院治疗的话,在离开之前应该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报表》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探亲(出差)申报表》,并且向当地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备案。
如果在外地因为疾病而需要住院治疗的话,必须要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由单位填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报告单》并在48小时之内上报给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在此情况下,异地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往往需要由个人预先垫付,然后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报销。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