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上海市现行规定,在该地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享有在外地使用的权利的,这也是上海公积金中心对全国范围内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坚定支持和配合。
(一)关于公积金的具体使用方法:
只要您满足了购买城市的相关购房要求,并且当地政府也批准了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实施,那么您只需前往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相应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在异地利用上海公积金进行住房贷款的申请。
(二)关于贷款额度的限制:
您所能获得的贷款额度将以您所购买房产所在城市的最高限额为标准,详细情况请向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咨询。
(三)关于申请流程:
首先,请您向您所购房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是否允许进行异地公积金贷款;
若得到肯定答复后,您需前往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缴存证明,随后将其提交至您所欲购房的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