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异地进行诉讼时,当事人未能亲自前往法庭参与诉讼程序,那么即使经过法院传票的正式传唤,但如果被告并未合理地解释其缺席或在未经法庭的明确许可下中途退庭的原因,则该步将被视为缺席审判。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就可能对此案进行缺席判决。
由于缺乏对案件的直接回应和抗辩,这无疑会使得当事人丧失掉一个重要的反驳机会,从而影响到他们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