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多个主体可以联手对某人提起诉讼。
此乃共同诉讼的定义,意为涉及到的当事人至少有两位(包含两位)以上的诉讼案件,具备同时起诉两人的法律权限。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情境中,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往往仅有其中之一作为当事人。
然而,在特定的纷争情形下,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其人数都可能达到两位及以上。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原告或被告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都是多数,从而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诉讼形态,即共同诉讼。
每位个体都拥有独立的起诉权利,只要满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便可依法行使起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