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当事人缔结婚姻之前,其双亲为他们购买房产出资的行为,理应被视为对自身儿女的私人赠与,但在此种情况下,若双亲已明确表达出资属意于子女双方,则另行考虑。
当当事人步入婚姻殿堂之后,若双亲再为他们购置房产出资的话,根据双方事先的协议进行处理;
若这方面没有具体的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那么便依法定程序,将其视作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来处理。
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涉及到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况,即便房产是在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及其子女名下,那么在离婚时,此房产就会被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对此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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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