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操作中,企业在其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比如企业法人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同时其财产也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或是企业存在明显的偿还债务困难的问题,是不允许宣布进入破产程序的。
这其中的原因在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需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
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经济亏损;
2.企业无法按期偿还所欠债务。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