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为担保之债,既设有物的担保条款,亦有人的担保条款时,在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或出现约定的应由担保物权实现之时,债权人应依据约定方式行使其权利;
如无明文约定,或约定不明晰之处,当债务人自愿提供了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应首先对该担保物品进行求偿以实现债权;
如由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选择直接在物上求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提供担保的第三方而言,在其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力向债务人求偿。
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或出现约定的应由担保物权实现之时,担保物权人作为权利主体,依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在担保物上获得清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限制性规定者除外。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等。
若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则应依照其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