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院所受理的众多案件之中,许多都是关于公有住房的原有租赁者在将该处住房的使用权进行转让之后,当看到他们所出售的公有住房即将面临拆迁,并可能会因此获得高额的经济补偿时,便以各种借口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来否定之前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并要求收回原本属于自己的住房。
然而,对于此类情况,法院明确表示,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交易,已经得到了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承认与保护。
只要被转让的公有住房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人的明确同意,无论是在转让前还是转让后,这种转让行为都将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购买公有住房的人有权利享有拆迁补偿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