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归谁所有2024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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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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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广告费如广告宣传栏产生的收益、小区内公共建筑如按规定出租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动房产生的收益等归全体业主所有。2、部分业主所有:利用共用部分物业、设施获取广告费、出租费、残值等获取的收益,归部分业主所有。例如小区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时,某幢房屋产生的电梯广告费,归该幢房屋业主共同所有。
小区公共收益归谁所有2024

一、小区公共收益归谁所有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1、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广告费如广告宣传栏产生的收益、小区内公共建筑如按规定出租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动房产生的收益等归全体业主所有。

2、部分业主所有

利用共用部分物业、设施获取广告费、出租费、残值等获取的收益,归部分业主所有。例如小区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时,某幢房屋产生的电梯广告费,归该幢房屋业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公共收益如何管理支配

公共收益为全体业主共有,具体由谁支配需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在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委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管理该小区的公共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自行决定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目前一般都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并由其决定公共收益的用途。

小区公共收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除业主大会另有约定外,业主大会做出与收益使用有关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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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公共收益归谁所有?
小区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拥有。现实生活当中,因为小区它是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以对于专有部分的话肯定是享有所有权,共有部分的话,所有的业主都享有所有权,但是具体的公共利益的分配方式问题的话自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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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就是有人来宣传广告,后面就是给了我们小区一定的广告费用,但是我们不知道这笔钱该给谁,或者是用到什么地方,现在就想问一下小区公共收益到底该归谁所有呢?
[律师回复] 公共收益是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有以下几种:
1、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交纳的停车费
2、利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分获取广告费;
3、利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分获取出租费
4、其他应当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收入。
这些公共收益归谁所有,具体怎么划分?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1、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广告费如广告宣传栏产生的收益、小区内公共建筑如按规定出租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动房产生的收益等归全体业主所有。
2、部分业主所有
利用共用部分物业、设施获取广告费、出租费、残值等获取的收益,归部分业主所有。例如小区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时,某幢房屋产生的电梯广告费,归该幢房屋业主共同所有。
公共收益是怎么使用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用途是:
1、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即按规定将收益纳入维修资金帐户作为维修资金。
2、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除业主大会另有约定外,业主大会做出与收益使用有关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3、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比如共有部位及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支出,或者补贴物业管理费收入不足部分,除业主大会另有约定外,业主大会做出与收益使用有关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此类使用,应当实行审价、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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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在的小区不同时间,都会有广告更新。后来听说在我们小区投放广告都是要交钱的。可是我们一分钱都没有分到。应该是被小区物业收走了。请问小区公共收益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什么是小区公共部位收益?
根据《通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这些收益主要包括:
小区公共场地的租金收益;
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
小区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
提供各类快件接收、物业用房经营收入以及其他利用小区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益
业主大会定公共收益谁来管
在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委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管理该小区的公共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自行决定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公共收益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维护费、管理费在公共收益中所占的比例。受委托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银行开设专户对公共收益进行专项存储,收支情况单独立账,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账户合用。管理多个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每个物业小区公共收益单独开户列账。
《通知》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收益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则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作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物业服务企业退管或业主委员会换届清算、审计费用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用公共收益折抵物业服务费。
小区里张贴的广告收益归谁
[律师回复] 对于小区里张贴的广告收益归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里张贴的广告收益归谁
广告收入归业主。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为了更好理解,以案例为例:
案情:小区内商业广告增多,让业主烦扰不堪
“小区广告越来越多,而且每次更换都没有人征询业主们的意见。”孟女士说,她家去年搬进该小区,就被小区内的广告困扰,广告内容涉及教育、汽车、整容医院等。“每天出入小区,都不得不看这些广告”。
该小区共四栋楼,每栋两部电梯,小区的所有电梯共安装20多块广告牌,电梯轿厢左上角还设有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各种广告。“电梯是小区的公共部位,没有经过业主同意,不应该随意准许商家设立广告牌。”孟女士告诉记者,小区的不少业主都曾将此事反映给物业,但物业一直没给出一个解决办法。
不少业主对小区内的广告提出质疑。“在小区内的商业广告肯定是收费的,小区为业主的公共用地,利用公共区域赚取的这笔钱到底应该归谁所有?难道全部落入物业公司的腰包吗?”一小区业主说。
律师:广告收入归业主
物业公司是服务类企业,是为了服务业主的,不经过业主的同意,不能将小区的公共区域做广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在日常工作中虽然也起到一些管理的作用,在没有特定的约定下,物业公司只提供管理小区的服务。
《物权法》也有明确规定,小区规划区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相关广告收入应全部归业主所有。但如果物业公司对小区广告履行了维护保养义务,在相关业主或是业主大会的同意下,物业公司可获得维护保养广告而产生的利益。
物业在小区广告方面的收益应该向业主公布,并写明该笔款项将作何用,即便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养护的花费,也应该将明细账进行公布。如果业主所在小区有上述情况,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公布上述收入,并将收入拿出来,如果物业公司拒交这些收入,业主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根据《物权法》,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收益、公共场地的收益,都应该属于小区所有业主的公共收益。如外墙广告收益、停车费、公共地出租的租金、共有房屋出租的租金,当然也包括电梯广告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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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到底该归谁所?
小区公共收益到底该归所有的业主所享有。小区公共的利益应当是由所有的业主来享有的,除了专有部分的是所有业主对于共同的部分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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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会所经营收益应该归谁所有
据 民法典 有关所有权的规定,当会所建筑本身的产权归属开发商后,会所的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可以行使经营的权利,经营收益归开发商所有。业主对于会所并不享有经营的权利,也无权要求分享会所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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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到底该归谁所有
1、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广告费如广告宣传栏产生的收益、小区内公共建筑如按规定出租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动房产生的收益等归全体业主所有。2、部分业主所有:利用共用部分物业、设施获取广告费、出租费、残值等获取的收益,归部分业主所有。例如小区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时,某幢房屋产生的电梯广告费,归该幢房屋业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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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共益债务与共益债权申报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讼,由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 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 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 从上述两点看,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当然,由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一般不会不知道共益债权产生的事由,对于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争议也较明了,因此,为了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管理人主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共益债务确认之诉。但并不能由此即得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的结论,并进而将未申报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结果直接加之于管理人。有人认为,管理人负有通知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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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广告收入等公共收益归谁所有
小区共享建筑及其设施属全体居民共有,处理使用需经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批准,所得利润亦归居民所有。因此,小区内共享建筑、附属设施上的海报展览、电梯广告等收益,以及地面停车位、楼宇广告等收入,均为社区公共收益,归全体居民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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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们小区拆迁,业主委员会公共车棚归谁呢?
[律师回复]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国物权法规定下列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二、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1)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2)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并签名有效。
(3)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邀请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步骤进行。
(4)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投票规则
(1)产权制。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
(2)登记制。业主通过登记才能行使投票权。
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主委员会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业主投票权并签名(盖章)。
四、议事方式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1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所在区、县级市房管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
(一)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按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的,3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20以上业主可以按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一、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物业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看出:
1、开发商没有计入销售成本、公摊面积的车位或车库其所有权归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给小区内的业主使用。此时所得的上述停车费应根据约定归开发商或业主所有。
2、若开发商利用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并进行收费的,此时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停车费归谁缴纳,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一、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物业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看出:
1、开发商没有计入销售成本、公摊面积的车位或车库其所有权归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给小区内的业主使用。此时所得的上述停车费应根据约定归开发商或业主所有。
2、若开发商利用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并进行收费的,此时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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