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施工单位出现的拖延工期问题,本质上构成了合同义务的未履行,属于合同违约行为的范畴。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时所规定的惩罚措施来执行,以确保合同义务的有效履行。
若该合同中并无明确注明违约责任条款时,可以向施工单位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其承担因延迟施工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及支付相应合理数额的违约金,以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由于工程延误带来的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来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源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