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工伤赔偿仲裁结果并非一裁终局之事项:
对于涉及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标准,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领域里所产生的各类争议,以及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属性的争议案件,其涉案金额不得突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规定范围。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