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的土地三十年不变的条约,当这些土地已经经过确权之后,其使用权最少可维持至合约期满为止。
即便户口发生迁移,土地三十年不变的合约仍然有效,确权后的土地证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法律明确表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这一政策,乃是国家出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与持久性所设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所谓的三十年不变,主要是指耕地承包关系在三十年内保持不变,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亦设定为三十年,待合约期满后再行重新发包。
然而,在三十年的承包期内,若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如承包方户口迁出导致承包地被收回,或由于土地征收导致承包地被收回等,则承包关系可能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