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在尚未明确使用权归属的国有荒山、荒地以及荒滩地带进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及渔业等领域的产业开发,必须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合法批准,方可将该地区的使用权确定为由开发单位或个人拥有并长期使用。
此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设定的禁止开垦区域内进行土地开发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有以下的规定: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