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垦荒山荒地遇征收,补偿是归村集体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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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开垦荒山荒地遇征收,补偿是归村集体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开垦荒山荒地遇征收,补偿是归村集体吗

一、开垦荒山荒地遇征收,补偿是归村集体吗

是的,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荒地、荒山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而地上附着物青苗费归开垦者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如何界征地中的“公共目的”

征地拆迁中,所征用的土地通常用于两种目的:

一是公共目的,如用于修建道路、绿地、公园、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

一个是商业目的,如商品房开发用地等。

两类用地的目的不同,其征地拆迁主体和方法也有别。

用于公共目的的土地,征地拆迁的主体是政府及其相关机构,这种征地拆迁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用于商业目的的用地,征地拆迁的主体是有关商家,其征地拆迁只能通过双方协商、公平交易达成。

在目前的征地拆迁中,我们不仅没有严格区分这两种不同的目的和用途,反而有意无意地混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

比如,在很多地方,政府以办开发区这种名目的征地拆迁就混同于公共目的。

作为商业目的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在遵循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先要由商家与动迁户进行协商谈判,草签协议,然后到政府部门备案或者审批。

不应先是得到政府批准,然后再以政府批准为由,强制征地拆迁。

这里的程序设计包含有重要的意义,前者既能避免发生腐败事件,也体现了一种市场经济自由契约、平等交易的精神。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开垦荒山荒地遇征收的话一般补偿是归农村集体所有的,这个在国家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在征收过程中还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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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承包集体的荒山,自己开垦的荒地现被占用了,耕地占用补偿费应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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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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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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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荒山承包合同范文甲方:市区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人: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亩发包给乙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四至为南至,北至,东至,西至。  
二、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元,共计元(大写:)。  
四、合同签字当日乙方甲乙方预付年承包费用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月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于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甲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乙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所承包荒山的自主使用与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承包经营荒山所得收益归完全乙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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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但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知悉后应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参与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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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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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荒山政策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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