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签订合同时,并不要求每一页都需亲自签名,仅在合同的结尾处签名即可。
在每页上签下姓名的主要目的在于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防止在双方产生纠纷之时,对方试图篡改、添加或者删除合同中的条款。
在合同实际操作过程中,为确保公平和公正性,合约不应只存在于某一方手中,而应当由双方共同持有,且每份持有的合同内容必须保持完全一致。
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在每份合同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来实现。
签字与盖章之间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只是两种不同的确认方式而已。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书面合同文本的排版布局或者字数限制等因素,合同的最后一页可能会出现空白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未签署的合同可以对其文本或排版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者在空白页面上注明“本页无正文”以示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