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能独立进行交易转让的。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临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等变动时,与之紧密相连且固定在该地块之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一并处理。
这就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与其紧密相连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往往需要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