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院受理各类案件所涉及的审理费用原则上由原告、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及上诉方预先支付。
若被告提起反诉且根据本办法规定需缴纳相应案件受理费时,则该笔费用亦应由被告先行垫付。
然而,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等特定类型的案件,可酌情免除其预缴案件受理费的义务。
自原告本人实际收到人民法院关于缴纳诉讼费用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至第七日止,为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
关于案件受理费的缴纳方式如下:
当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将会向当事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其中详细列明应缴纳的费用以及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同时还会明确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手续。
当事人只需按照上述指引前往银行缴纳受理费,并将银行开具的相关收据提交给法院即可。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