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开发商无法按照承诺的日期交付房屋,业主有权采取诸如协商、提起诉讼以及申请仲裁等不同方式进行维权。
首先,业主可尝试与开发商进行沟通,以期促使其尽快完成交房事宜;
若经过多次催促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那么业主便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还是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只要经过催告且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履行,解除权人便有权主张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
如果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未就此作出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
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权人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均可行使解除权。
如逾期仍未行使该权利,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