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类型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
首先,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晰明了且证据充足;
其次,被告方承认自己涉及违法行为,并在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上未提出异议;
再者,被告方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无任何反对意见。
相较于传统的繁琐审判程序,刑事简易程序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该程序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不适用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
其次,该程序仅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实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拥有第一审案件的审判权,但却无法使用此程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即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则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
再次,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必须具备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条件,重大、疑难、复杂的以及涉外的刑事案件并不适用此程序;
最后,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精简版,旨在实现快速审判的目标,例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以及审理期限的缩短等等。
然而,具体的简化程度并非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而是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此外,审判组织也相对简洁,可以采用独任制的方式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