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转账记录无疑可以作为借款证据之一被加以利用。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转账记录通常被归类为电子数据类别的证据。
只要确保转账记录是真实且具有客观性的,并且能够有力地证明我们所期望的借贷法律关系的确立,经过法院的严格查证并得到确认后,即可作为有效的借款证明文件。
然而,倘若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仅能提供转账记录这唯一的证据,且该转账记录明确记载了转账的具体目的即向被告转出借款本金,那么毫无疑问,这笔转账记录将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着民间借贷关系。
然而,若转账记录中并未详细注明转账用途,而被告却提出抗辩,声称原告的转账行为实际上是为了偿还双方先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同时还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原告仅仅凭借转账记录可能无法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