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品房退房程序的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交据实受理的退房书面告知函件,此举可以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话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若因卖方的过失而引发退房事宜,则卖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储蓄利息以及购房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税费等等。
倘若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退房的赔偿标准,则应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理,若合同中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买方的实际损失,买方有权额外提出赔偿请求。
然而,若由于买方的贷款申请未能获得批准,或者买卖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存在分歧等非卖方因素导致退房,那么卖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其次,在收到买方的退房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卖方有义务全额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并负责妥善处理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
在此期间,若上述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卖方有义务代为买方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应付的本金和利息。
最后,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退房通知后,立即将全部购房款项归还给买方,同时还需要完成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
若因故无法完成上述事项,从买方发出退房通知的第16日起直至买方成功收回全部购房款项为止,卖方每日都应对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