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及其顺位如下:
第一顺位:
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
第二顺位: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
在遗产继承正式启动之后,将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进行继承,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权参与继承。
若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皆已离世或放弃继承,那么才会轮到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中,“子女”这一范畴涵盖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地,“父母”也包含了亲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至于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他们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