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地役权的设定并非必须经过登记手续方可成立,然而若未完成此项程序则难以对抗第三方。
在这种情况下,地役权的登记效力是采登记对抗制度,而非登记生效制度为主导。
具体来说,地役权自其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即生效,而非完全依赖于登记手续的完成与否。
换言之,如若未经登记,该地役权将无法对第三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此外,地役权的登记过程需由双方共同自愿提出申请,同时还需提交相关的地役权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八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