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物权未办理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未登记的物权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通过合同约定。
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
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有期限限制。
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设立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该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权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4、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可同时取得地役权。
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
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所以未登记的物权无效,不能对抗已经抵押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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