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延迟交付房产超过三个月,依据现行法律可自动解除合约。
具体而言,若出卖方未能依照约定时间交付物业或买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项,再经过适当催告后,如果双方都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各自义务,则一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这是法律所保障的权利;
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然而,若是法律未对此事项作出规定,亦或是合同中并无这样的条款,那么在接到对方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当至少为三个月。
在此情况下,若对方并未进行催告,解除权应当自其产生之日起满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行使用。
否则,该解除权将会失去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