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投资设立之有限责任公司,若涉及到削减注册资本事宜,无需发布正式公告进行声明。
这是由于此类企业并非拥有法人地位的实体,故仅需遵守合伙协议当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或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做出决策意见,即可实施。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亦应视自身实际情况适时考虑是否追加注册资本。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