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尚未上市的公司而言,如若其中某位股东意欲退出,则可选择以下两种途径:
其一,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
其二,请求公司依照双方签署的合同所确定之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进行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然而,当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除股东之外的第三方时,必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方可实施。
在获得股东同意后,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另外,倘若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投出了反对票,他们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