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患有精神疾病者离婚的问题上,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然而,若其配偶在婚姻关系期间出现下列任一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或事件,则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该方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首先是重婚;
其次是与第三方保持不正当的交往关系(即所谓的“通奸”或“非法同居”);
再者,就是对配偶施以家庭暴力,包括身体上或心理上的伤害;
最后,便是对配偶进行虐待或者遗弃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