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行业惯例,房屋订金往往由房屋卖家全权掌控,然而,倘若房屋卖家与房屋中介机构达成某种约定的话,那么房屋中介便可依据此约定代表卖家接受定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商品房购销合同而言,定金所指的是买方与卖方两个方面,其主要功能在于促使买卖双方面对面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
若因其中一方的违约造成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签署,定金将成为对守约方的有效保障及救济措施。
作为中间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其本身并不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身份,因此,它无权与买卖合同双方共同签订定金合同或者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
在未经卖家授权的前提下,向买方收取定金无疑是一种越权行为。
只要买方提出的买卖条件清晰且具体,同时中介机构已经获得卖家的授权,允许其以该条件出售房屋,那么中介机构就有权作为卖家的代理人收取定金,其代理行为对卖家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而确立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
若中介机构未能获得授权,但在事后得到卖家的追认,或者卖家亲自接收了中介机构转交的定金,那么买卖关系仍然得以确立。
作为买方,如果决定向中介机构支付定金,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出示卖家的书面授权书,或者直接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等方式与卖家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证据。
至于中介机构,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卖家通常只会给予中介机构口头授权,尽管从法律角度来看,基于口头授权,中介机构仍可代卖家收取定金,但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