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房屋中介怎样收费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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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茂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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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二手房中介费即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支付给中介方的服务费,一般中介费为房屋成交价格的2%-3%。房屋出售方与房屋购买方都需要向中介方支付费用。中介服务费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按照行业内的习惯收取,同时还要参考中介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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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你是购买新商品房还是购买二手房,只要你是通过房屋中介买房的,那么就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给中介机构,这是作为中介机构的服务费。那么实践中二手房房屋中介是如何收费的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二手房中介费即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支付给中介方的服务费,一般中介费为房屋成交价格的3%—5%。房屋出售方与房屋购买方都需要向中介方支付费用。中介服务费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按照行业内的习惯收取。

中介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1、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2、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力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房屋租赁代理收费,尤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很多人以为,二手房房屋中介只有在交易成功后才会收取费用,其实这样的想法有点偏差。即使二手房交易并未成功,中介机构也是可以收取一些咨询费用的,具体的收费标准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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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屋中介怎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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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屋中介如何收费
二手房中介费即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支付给中介方的服务费,一般中介费为房屋成交价格的2%-3%。房屋出售方与房屋购买方都需要向中介方支付费用。中介服务费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按照行业内的习惯收取,同时还要参考中介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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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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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屋买卖中介是否可以收费?
二手房房屋买卖中介是可以收费的,中介在二手房交易中是处于居间作用的,可以为买卖双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以及其它事项的处理,但相关收费标准,是可以与中介协商处理的 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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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中介买卖二手房,房屋合同需保留多久?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备案的效力是永久的,只要自己到房管所进行了备案登记那么随时都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导致备案失效发生,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首先是便于房管局对房产交易进行实时和监督,合同备案以后相关的出售信息也就登记在房管局了,不是可以随性解决或是任性违约的。要按照买卖合同的条例执行。
2.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对于开发商来讲,也是房屋可以正常进行销售的合法流程,也是房管局对开发商的一种监督,买卖合同备案的时候有开发商的种种证明以及联系方式,可以在日后出问题的时候进行联系或是。
3.对于购房者来说,买卖合同备案以后就有了法律保护的屏障,一切都要按照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违约或逃避责任都是要收到惩罚的,或是依据合同或是依据合同。所以买卖合同备案以后,就要履行自己的购房要求。
房屋销售合同备案的过程其实很简单,多数是由开发商办理的,所以只要提供证件就可以了,这里要说的一点是买卖合同备案是没有费用的,所以不要缴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效力对于三方当事部门及个人都是一种约束与管理监督。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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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费怎么收
二手房中介费一般按房屋成交总价的1%-2%来收取,费用在中介服务完成后、购房合同签署时支付。对于需网络签约的二手房,因过户当天需支付剩余房款,中介费也可在这一环节与房款一同支付。这样的支付方式既符合行业惯例,也确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中介费作为一部分必要的成本,确保了中介方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专业服务得到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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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买二手房房屋出现纠纷,中介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虚假宣传 促成交易、赚取佣金是中介虚假宣传的原动力。例如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房屋说成符合免税条件,对不具有购房者个人的购房人,承诺解决购房资格等。 二、隐瞒房屋重大事实 房屋的重大事实会直接影响购房者决定,比如凶宅、房屋主体结构有问题。中介隐瞒重大事实会导致购房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签合同。 三、故意欺诈 中介为了赚取高额中介费,出现类似“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 四、审核不到位 中介居间服务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审核房源,但部分中介在房源审核方面并未尽职尽责。如部分业主在挂牌时提供虚假材料,中介未核实就挂牌交易。这种不严格的审核流程,致使交易纠纷增加,甚至为合同诈骗提供了通道。 五、不履行告知义务 中介作为专业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有义务向交易双方告知合同重要条款。但现在的合同以制式合同为主,很多有关中介减责或免除责任的条款未显著提示。 六、以口头承诺代替书面 中介为了促成交易,经常会允诺购房者的各种要求,比如保证过户、帮助报哪里购房资格、提供贷款服务等。但在签合同时,却以制式合同无法更改为由拒绝将所有承诺写入合同。发生纠纷时却予以否认,而购房者也没有足够理由证明中介曾经做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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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房屋中介怎么办理房屋中介违约房屋中介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中介违约应该怎么赔偿 有合同约定依照合同约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与中介协商,并积极搜集取证,协商不成的,可以维权。 一、房产中介的基本服务项目 1、房屋权属调查。包括调查标的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核实权利人和处分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房屋使用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房屋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房屋市场行情调查。包括同类房屋市场行情比较,陪同买方实地查验房屋,确定卖方成交意向并订立买卖合同。 4、买卖双方的身份核实。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买方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二、房产中介应办理的业务: 1、代办贷款。包括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及登记手续。 2、单独办理产权过户。一般是由买卖双方自行成交,仅需要房产中介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包括水、电、煤、天燃气、电话、互联网等的过户和结算手续。 三、违约情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房产中介出现故意隐瞒交易信息,提供虚假交易材料,或怠于履行自己义务等非归责于卖方或买方的原因,导致交易中断不能继续履行,以至于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实际利益。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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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费怎么收
二手房中介费一般按房屋成交总价的1%-2%来收取,费用在中介服务完成后、购房合同签署时支付。对于需网络签约的二手房,因过户当天需支付剩余房款,中介费也可在这一环节与房款一同支付。这样的支付方式既符合行业惯例,也确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中介费作为一部分必要的成本,确保了中介方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专业服务得到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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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二手房买卖不成功,可以退回房屋中介费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房买卖交失败,能否要求退还中介费用 司法程序对于中介费的认定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除中介公司自身原因致使买卖双方没能履行合同完成交易外,其他两种情况当事人都可能涉及一定的劳务费用。 购房前需了解正常交易流程 “对于二手房购房者而言,要妥善保护自己在二手房买卖中的合法权益,首先得了解一套相对规范的交易流程。”李文华认为,首先买方需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他证件。如果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非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 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批。 在缴纳税费方面。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他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之后,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在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中介费、“劳务费”支付司法处理有三种 在一系列二手房买卖的交易流程中,老百姓通常有一个理解误区,认为只有履行完毕交房过户手续后才需要支付中介费,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他表示,在中介费、“劳务费”的认定中,司法处理主要有三种, 一、中介公司未能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无权收取中介费,但值得注意的是,中介公司可以要求适当劳务费。 二、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而非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买卖双方没能履行合同完成交易,中介公司仍然有权收取中介费,但应当酌情调低。 三、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但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买卖双方没能履行合同完成交易,中介公司无权收取中介费。 “实际上,在 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非中介公司自身原因,当事人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须慎而后行。” 李文华提醒,在现今交易量低迷的形势下,一些中介公司为了维持生计,达到赚取中介费的目的,常会采取一些策略变相“迫使”当事人支付中介费。 案例1 说服无明确购房意向的看房人签订意向性协议 市民王女士准备给儿子购置一套住房,某中介带王女士看房后采取软磨硬泡等各种方式说服王女士签订了购房意向书,签订后王女士即放弃购房。中介公司到要求中介费。 分析:由于王女士因中介公司软磨硬泡等各种方式签订购房意向书(无明确购房意向),且王女士放弃购房,因此认为,属于中介公司未能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无权收取中介费,不过,作为中介公司仍可要求适当劳务费,也就是说,王女士须支付适当劳务费给中介公司。 案例2 跳过让买卖双方先签订意向书、进一步协商后再签订买卖合同的环节,而说服有意向的买卖双方直接签订买卖合同 市民王女士准备为儿子结婚购置一套住房,在中介带领看房后确定了购房意向,中介称不需要签订意向性协议、直接签订网上备案的《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即可,并代为起草合同条款,后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不履行合同进行交易。中介公司到要求中介费。 分析:按流程,应先签订购房意向书,后“进一步协商,签订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却省去了“意向书”环节,直接要求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之后买卖双方却协商放弃买房 ,面对这种情况,由于已签订买卖合同,故仍支持中介费请求,但考虑到是当事双方协商放弃购房交易,因此,中介费须酌情调低。 案例3 对于被限购的看房人称有办法可以帮其购房并说服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李小姐准备新购置一套别墅 由于其丈夫已有一套住房被限购,担心无法购买,但中介称有办法可以操作并说服买卖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交易最终未能完成。中介公司至要求中介费。 分析:已限购的李小姐一家,在中介自称“有办法操作”的情况下与上家签订买卖合同,但最后,购房无法过户致使购房失败,从实质上看,这次在中介公司“劝说” 下的购房行为从开始到购房终止,中介公司都有主要责任,也就是说,虽然中介公司促成了买卖合同成立,但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合同,所以认定中介无权要求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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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费一般按房屋成交总价的1%-2%来收取,费用在中介服务完成后、购房合同签署时支付。对于需网络签约的二手房,因过户当天需支付剩余房款,中介费也可在这一环节与房款一同支付。这样的支付方式既符合行业惯例,也确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中介费作为一部分必要的成本,确保了中介方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专业服务得到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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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买了一套二手房,有房屋纠纷,中介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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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房屋中介,房屋中介费应该给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理解房屋中介,房屋中介费应该给多少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房屋中介
房屋中介,又称房地产中介。市场经济离不开中介服务。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中介咨询服务机构正在蓬勃发展,房地产开发和市场消费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这一中介得以发挥。房地产中介为消费市场提供了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等服务。这对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这一中介服务已成为房地产业不可缺少的部分。
二、房屋中介费应该给多少
费用法律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依据当事人合同约定即可。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1、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 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
(2) 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2、关于居间人的报酬
(1)报酬支付的前提,须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
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可以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这是居间人的主权权利。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免会发生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就此情况,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
如甲委托乙租房子,乙为其找到价格便宜的房主丙,甲为了不支付居间费,而假借房子的质量不好,终止了居间合同,尔后甲又擅自找到丙要求租房。应该认为,甲的行为无疑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委托人仍然需要支付报酬。
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这里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的,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问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仍然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2)受益的当事人平均负担报酬的义务
支付报酬以居间事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而不与其相对人发生关系,因此,居间人的报酬,应当由委托人给付。在媒介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仅向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约机会,而且还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订立。
由于有了居间人的中介活动,使得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发生了法律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都因此而受益,因此,一般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外,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应由因媒介居间而订立合同的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平均负担。
3、关于居间活动的费用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付报酬。但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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