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破产财产的明确规定囊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法院宣告破产的那一刻起,破产企业所运营和管理中的所有资产均列入破产财产范畴之中;
第二,在法院宣布破产之后,直至整个破产程序结束之日所获取到的财产,不论其来源如何,也皆属于破产财产之列;
第三,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各项财产权利,同样被视为破产财产;
第四,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超出其所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亦应纳入破产财产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