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应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该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及生活成本变动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
而具体的调整方式与标准则须由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予以制定与公布。
同样地,根据上述条例,若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遭遇意外事故或在抢险救灾行动中失踪,自事故发生当月起的三个月内,用人单位仍需如常发放工资;
然而,自第四个月起,则将停止发放工资,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每月向其供养亲属提供抚恤金。
对于生活上存在困难的家庭,还可预先支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作为临时援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