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金融市场中,融券交易乃是借用证券进行抛售,最终须以同种、同等数量的证券归还;
在此过程中,证券机构负责将证券提供给客户进行销售,而客户则必须按照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与其先前借入的证券同质、同量资产,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
所谓的“卖空”,实质就是客户通过从证券公司处融券卖出的交易行为。
具体来讲,就是投资者预判某种股票未来可能会出现价格下滑趋势,于是先行向证券公司申请借入此种股票并予以抛售后市,等待股票价格下跌时伺机回购并归还给证券公司,从而实现投资收益的目的。
然而,由于现阶段我国A股市场尚无法为投资者提供充足的可供融券的证券资源,故诸多股票迄今仍未列入可供融券交易的范畴之内,这无疑是对股市行情产生了重要影响,需引起广大投资者足够的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