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的所有权人是有权利将其名下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来向私人贷款机构或个人进行抵押借贷,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律上已经被查封、扣押和监管,或是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不可抵押的房地产是绝对不能作为抵押物进行申请的。
为了确保债务的如期履行,借款人或第三方还款人并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权,只需把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即可。
如果在债务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约定的实现债权抵押权的情况,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虽然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将房地产抵押给个人,但是在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权登记。
同时,房产所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一并抵押,并且进行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只有当抵押权经过登记确认之后,才会正式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