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与处理在其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
而对于劳动争议的管辖权问题,则是以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注册地址作为依据,由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其次,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权归属于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或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
若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不明晰,则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换言之,无论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点还是用人单位注册地址,当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再者,当当事人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结果存在异议时,他们可以选择向同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情况下,首先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被视为原告,而人民法院应对双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和判决。
最后,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结果分别向两个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交至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