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经相关权威机构鉴定,确认房产主体构造之品质存在重大瑕疵;
并且这类瑕疵直接影响到屋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且无法得到有效修复,那么屋主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商品住宅销售合同,并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相应的经济补偿要求。
其次,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正常居住与使用的,屋主亦可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损失。
当然,如果屋主自愿与开发商达成修复协议,这也是可行的,但务必将此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下来,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纷争。
最后,对于一般的质量问题,只要尚未对居住使用带来严重影响的,屋主均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或退房。
在此种情况下,屋主仅能依据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尽快对房屋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共识,屋主可寻求相关权威部门的协助解决。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